作為一項政治思想原則,司法獨立原則起源于三權分立學說,是三權分立的派生物。三權分立學說的産生,已經具有三百多年的曆史。所謂三權分立,就是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個部分,分别交給三個不同的機關掌握和行使,這三個機關的法律地位互相平等、互不隸屬、互相制衡。它明确規定司法權屬于法院,規定司法機關是獨立的機關,并同時規定共和國總統是司法機關獨立的保障者。日本憲法規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隻受本憲法及法律的約束。德國憲法規定,設立聯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審判權,并按照司法獨立原則進一步規定,法官獨立隻服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