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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火車撞人傷亡賠償标準
鐵路火車撞人傷亡賠償标準
更新时间:2024-04-28 00:19:35

乘客王先生從火車卧鋪車廂的上鋪下來時,從扶梯上摔下導緻多處骨折,造成九級傷殘。王先生将中鐵北京局訴至法院,索賠59萬多元。法院一審判決中鐵北京局賠償王先生14萬元,北京局不服上訴,記者今天從北京四中院獲悉,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鐵路火車撞人傷亡賠償标準(從火車上鋪摔下緻九級傷殘)1

乘客王先生今年44歲,2018年1月11日22時,他從邯鄲市乘坐中鐵北京局運營的T253次列車,目的地為鄭州站。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火車運行過程中,王先生從上鋪準備下來時,從扶梯上摔下導緻不能活動。列車到達鄭州站後,王先生被送至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救治,後又前往北京積水潭醫院急診。

王先生被診斷為胸12椎體爆裂骨折、腰2椎體壓縮骨折、腰3椎體骨挫傷。一審期間,王先生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傷殘程度屬九級。

一審法院認為,王先生乘坐中鐵北京局運營的列車,雙方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中鐵北京局有義務将王先生安全運送到目的地。考慮到卧鋪車廂上下卧鋪之間的扶梯較窄、火車在行進過程中會産生不穩等狀況,一審法院認為中鐵北京局對本次事故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同時認為,王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人身應負有安全注意義務,但是他在從上鋪下來的過程中,沒有做到踩穩、抓牢,應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中鐵北京局按一定比例賠償王先生14萬元。一審宣判後,中鐵北京局上訴至北京四中院。

中鐵北京局上訴稱,根據監控錄像顯示,列車運行平穩,王先生是從上鋪下來的時候沒有抓住扶梯,也沒有蹬住扶梯,造成摔傷,王先生受傷完全是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導緻,中鐵北京局依法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北京四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隻有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責,但應由承運人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且隻有因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傷亡,承運人才可免責。如果旅客對傷亡的後果隻有一般過失,承運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本案中,中鐵北京局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實王先生受傷系因其故意、重大過失或自身健康原因所緻,據此,北京四中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晚報 張宇

編輯:T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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