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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企業秩序罪判幾年
擾亂企業秩序罪判幾年
更新时间:2024-05-09 01:14:33

職業健康體檢包含崗前、崗中、崗後三個環節,是企業全面了解員工是否存在職業病史、動态掌握職工身體狀況的最好手段,也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舉措。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整治企業在職業衛生工作方面的責任缺失現象,早前南海區、九江鎮衛生健康部門對轄區内部分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現九江鎮衛健辦就下列兩宗案例進行通報,以供借鑒警示:

  案例一:

  九江鎮某家具企業以生産木制家具為主,主要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為粉塵。張某是該家具企業的一名職工,四年來在木工部從事打磨工作,常年接觸到木質類粉塵,但即便這樣,該企業并未安排張某進行入職體檢和在崗體檢。

擾亂企業秩序罪判幾年(九江兩家具企業因職業健康職責落實不到位被罰)1

  近年,張某出現咳嗽、咳痰、氣喘等症狀,經佛山市職業病防治所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一期。該企業因未安排員工職業健康體檢而負起企業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企業的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的罰款。

  案例二:

  今年8月,南海區區衛生監督所綜合監督二中隊聯合九江鎮衛健辦對某家具廠進行監督檢查,委托廣東某檢測有限公司對該公司一車間開料區開料崗位進行檢測,經檢測和調查,該崗位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同時,對該崗位上的葉某和張某進行詢問,他們表示公司沒有安排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公司也未能出示職業健康體檢報告。

  因此,該企業存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以及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上述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的行政處罰。

擾亂企業秩序罪判幾年(九江兩家具企業因職業健康職責落實不到位被罰)2

  編者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産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将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的。

  職業病不可逆但可防,各企業要引以為戒,舉一反三,自查自糾,壓實主體責任,自覺落實崗前、崗中、崗後的職業健康體檢,不斷優化工藝流程和作業環境,如通過增設設備隔絕粉塵、噪聲及有毒性化學物質等,提醒作業職工做好勞動防護,加強職工職業病防治意識。

  素材來源于:九江鎮衛健辦,由職業病網整理、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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