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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産許可審查細則的适用範圍
食品生産許可審查細則的适用範圍
更新时间:2024-04-29 22:08:28

食品生産許可審查細則的适用範圍(關注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1

食品生産許可審查細則的适用範圍(關注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2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4号

《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肖亞慶

2020年1月2日

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

(2020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産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食品生産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産許可。

食品生産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生産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食品生産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産者從事食品生産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産許可證。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的風險程度,結合食品原料、生産工藝等因素,對食品生産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産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食品生産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别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确定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生産許可管理權限。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等食品的生産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産許可審查工作的需要,對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産許可審查細則,在本行政區域内實施,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相關食品生産許可審查細則後,地方特色食品生産許可審查細則自行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産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并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生産許可事項,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食品生産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生産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别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幹,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産品,食糖,水産制品,澱粉及澱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産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類别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生産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産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适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産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适應的生産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産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産的品種、數量相适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食品生産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産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生産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産工藝流程圖;

(三)食品生産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産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産食品相适應的生産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

第十五條 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産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應當具備與所生産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适應的場所、生産設備或者設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添加劑生産設備布局圖和生産工藝流程圖;

(三)食品添加劑生産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生産多個類别食品的,由申請人按照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确定的食品生産許可管理權限,自主選擇其中一個受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聯合審查。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産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别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産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将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内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産許可申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内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生産許可現場核查時,應當按照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對首次申請許可或者增加食品類别的變更許可的,根據食品生産工藝流程等要求,核查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開展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食品添加劑品種特點,核查試制食品添加劑的檢驗報告和複配食品添加劑配方等。試制食品檢驗可以由生産者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現場核查應當由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進行,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核查人員參加現場核查。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生産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産許可,在産品注冊或者産品配方注冊時經過現場核查的項目,可以不再重複進行現場核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生産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特殊食品生産許可的現場核查原則上不得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完成對生産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将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産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産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申請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食品生産許可證,并标注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産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生産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産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内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産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産許可證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産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産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産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産地址、食品類别、許可證編号、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副本還應當載明食品明細。生産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還應當載明産品或者産品配方的注冊号或者備案登記号;接受委托生産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名稱及住所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由SC(“生産”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别編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産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産許可證,不得僞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生産者應當在生産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挂或者擺放食品生産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變更、延續與注銷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内,食品生産者名稱、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産設備設施、食品類别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産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産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内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食品生産者的生産場所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産許可。

食品生産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别内的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産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内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生産者的生産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産要求,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申請變更食品生産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産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與變更食品生産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産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生産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生産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産者申請延續食品生産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産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與延續食品生産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産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産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生産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生産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生産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實施現場核查。

申請人聲明生産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生産條件及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生産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先辦理注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産許可證。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緻。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其換發的食品生産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因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發生重大變化,國家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而換發的食品生産許可證,其發證日期以重新批準日期為準,有效期自重新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産許可證,許可證編号不變,有效期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生産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産者終止食品生産,食品生産許可被撤回、撤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内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生産者申請注銷食品生産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生産許可注銷申請書。

食品生産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産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産許可注銷手續,并在網站進行公示:

(一)食品生産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生産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生産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産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緻食品生産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生産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産許可證變更、延續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産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将食品生産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生産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産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産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産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産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将辦理食品生産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全國食品生産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内的食品生産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加現場核查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從事食品生産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生産者生産的食品不屬于食品生産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别的,視為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從事食品生産活動。

第五十條許可申請人隐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産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産許可。

第五十一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産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産許可。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産者僞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産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産者未按規定在生産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挂或者擺放食品生産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内,食品生産者名稱、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産設備設施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産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産者的生産場所遷址後未重新申請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從事食品生産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産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别内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産者未按規定報告的,食品生産者終止食品生産,食品生産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産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産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依法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被吊銷生産許可證的食品生産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請食品生産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産許可。

第五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産許可管理原則、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适用本辦法有關食品生産許可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食品生産許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食品生産許可電子證書與印制的食品生産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根據2017年11月7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的《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食品生産許可審查細則的适用範圍(關注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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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食品藥品監管》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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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标準連續出版物号:

ISSN 1673-5390

國内統一連續出版物号:

CN 11-5362/D

期刊級别: 國家級

刊期:月刊

《中國食品藥品監管》作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刊,創刊于1998年,目前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的隸屬于中國健康傳媒集團的科學性、專業性核心期刊;更是研究和宣傳中國食品藥品監管政策、建立科學監管理念、提高監管水平、服務我國食藥産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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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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