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滿足公司發展的需要,很多企業都需要派遣員工出差進行業務洽談。那麼企業給出差員工提供的補貼——包括住宿補貼、交通補貼、餐費補貼等,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呢?
相關規定在相關的法律條例中,除了明确規定了職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範圍和具體内容外,對于職工補貼、津貼等是否應該計入工資薪金,條例根據不同的情況給出了不同的規定:
- 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員工的“政府特殊津貼”以及其他有規定的免納個稅的補貼和津貼,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 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也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所以不需要繳納個稅。
- 除上述兩種類型外的其他補貼、津貼等,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法律規定中不需繳納個稅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到底包含了哪些費用?
正常情況下,員工出差的交通費(火車票、機票、租車費用、出租車、公交車、地鐵、網約車等)、住宿費和餐飲費都被包含在内。出差員工隻要取得了這些費用的報銷發票,就可以實報實銷,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對于無法實報實銷的差旅費補貼,企業财務人員可以根據合理化、标準化、關聯化三個原則來對其進行處理。
合理化:企業在給出差職工提供補貼時,補貼限額可參考财務部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标準明細表》,避免因補貼費用不合理,受到稅務機關的重新核定。
标準化:企業内部應制定報銷制度和報銷标準,将差率費津貼标準化。
關聯化:差旅費需要與“出差”相關聯,隻有與出差時所産生的實報實銷的發票一起走完企業内部的報銷流程,企業才可以向申請員工發放差旅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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