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挽回婚姻應先同意離婚嗎?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川觀新聞記者 張庭銘 蘭楠,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要挽回婚姻應先同意離婚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要挽回婚姻應先同意離婚嗎
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
川觀新聞記者 張庭銘 蘭楠
“不結婚就不要進這個家門!”“不結婚,我就死給你看!”......8月5日,一則#母親以死逼迫女兒與相親對象結婚#的話題登上了微博熱搜。
根據江蘇高院微信公衆号發布的消息顯示,這個微博熱搜的背後其實是一起撤銷婚姻案。90後姑娘周某在母親的安排下與付某相親,周母非常希望二人結婚,但周某并不喜歡付某,拒絕交往。不料,母親以言語脅迫周某與付某結婚。周某無奈妥協,與付某領證。婚後,周某與付某之間毫無感情,兩人從未有過夫妻生活,但周某母親仍不準許周某與付某離婚,母女倆因此多次争吵并發生肢體沖突。其後,周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自己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并獲法院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母親以将周某趕出家門、死給周某看等作為要挾,導緻周某在違背自由意志的情況下與付某結婚,周某母親的行為構成脅迫。現周某要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符合法律規定。
撤銷婚姻與離婚有啥區别?哪些情況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如果雙方在此期間有财産和孩子,又該如何處理?為此,8月6日,川觀新聞記者小銘邀請四川無衆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鐘文來告訴你這起熱搜背後的法律知識。
撤銷婚姻與離婚有啥區别?
撤銷婚姻意味着法律上從未有過婚姻關系
鐘文告訴記者,按照我國法律相關規定,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撤銷婚姻,是指司法機關經過一定司法程序後,認定之前的婚姻關系就自始至終都無效。
“撤銷婚姻相當于在法律上認為從未有過婚姻關系;離婚是指從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的那一刻起解除婚姻關系,之前的婚姻關系仍然是合法有效存在的。”鐘文解釋,兩者的根本不同在于,前一段關系是否能夠算作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
哪些情況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脅迫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結婚或者一方故意隐瞞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鐘文解釋,這就是說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滿足以下情況之一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些情況分别是:因脅迫結婚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被強迫結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沒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的。“上述情況中,都說明請求撤銷婚姻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簡單地說,都是請求相關侵害行為終止或者知道相關事由後,一年之内提出。如果超出了一年,可以按照訴訟離婚的程序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鐘文告訴記者,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現在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哪些屬于婚前須告知的重大疾病。在他看來,參照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等,重大疾病大緻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在傳染期内的嚴重傳染病。2、嚴重的精神類疾病。3、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這也是在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被法官來認定為重大疾病的種類。至于其他疾病是否屬于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大疾病範疇,還需要法官綜合審視案件情況來判斷。”
如果有财産和孩子該如何處理?
可以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鐘文解釋,按照這款法條規定,兩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可以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此期間有子女的,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至于誰來撫養,雙方可以進行協商,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對子女撫養權問題達不成一緻的,當事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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