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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中什麼是要約
訂立合同中什麼是要約
更新时间:2024-04-30 05:33:51

要約是一項合同的開始,也是兩家公司誠信的橋梁。不管在任何一份合同中,隻要簽訂了合同,雙方都必須按合同辦事,不準有違背合同的行為。在一項工程完工之後,合同自然失效,因此有了要約的效力與失效之說。法律規定要約的效力怎麼樣?

訂立合同中什麼是要約(合同法中對于要約有哪些規定)1

一、要約與合同是什麼關系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要約又稱為提議,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做出的一種意思表示。做出訂約意思表示的人稱為要約人。

要約是當事人發出的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訂立的前提。一個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 要約必須是一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表現出是一種外部行為。根據内容的繁簡不同,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該合同的各項條款,特别是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的内容必須明确而且确定。因為要約被對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發生其權利義務關系,産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一項明确的要約應包括:标的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價格及時間和地點。

(3)一般可規定對方答複的期限,這一等待期限又稱為要約期限。要約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一旦要約被對方所接受,要約人就要受要約的約束。因為隻有當要約送達被要約人時,受要約人才能對其進行考慮并決定是否接受要約。

二、要約的模式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客戶發出自己要些什麼東西,要求的價格等條件是什麼,然後由商家來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要約.假如商家接受客戶的要約,那麼交易成功;假如商家不接受客戶的要約,那麼就是交易失敗.這是個雙赢的商業模式,客戶以自己的條件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東西,商家無需到處找客戶,潛在客戶主動找你并發出要約購買商品,你隻需說賣還是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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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約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确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内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内容,要約也生效。

生效要件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并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确定的。如一個水泥廠有2000噸水泥可以銷售,分别向4個建築公司發數量各為500噸的要約。

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後向他發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3、要約的内容必須具體确定

所謂具體确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并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隻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約的内容,并決定是否承諾。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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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約的特點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産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産生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一、必須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二、必須明确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須具體确定。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内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内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内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确定,是指要約内容必須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隻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産生實際拘束力,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丢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希望各位讀者能夠對要約産生一定的了解,以便在以後無論是簽訂什麼合同,都有一個完整的流程,這不僅體現了一個人的專業素養,也體現了公司文化和公司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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