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構成事實收養關系。
《收養法》規定,隻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要求:
一、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
二、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