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确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土地使用70年到期後,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應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其處理方法大緻如下: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産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産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産,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由于國家沒有出台過明确的政策和操作方法,不少買主擔心買了房子以後會遇到土地使用權問題。其實目前産權到期默認的解決方法就是繳納一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但是具體的繳納标準和細則并未出台。因此具體的做法還得看各地的規定而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