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有下列約束: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
3、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複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