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 ,你和一異性邂逅而互有好感,繼而想深入接觸,他忽然提出兩人要簽定一份“性愛合同”,你感受如何?但為什麼要簽訂“性愛合同”?是為了防止在“纏綿”之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 “額外”的要求,比如索要财物,籍此糾纏與要挾等。物質社會的衍生物啊!
性愛合同能保證什麼
什麼是“性愛合同”
2003年年底,一種前所未有的法律文書——“性愛合同”在美國誕生了。據其發明人稱,在和性伴侶發生性關系之前,最好趁着頭腦還未發熱時先簽一份這樣的“性愛合同”,聲明此次性活動是在雙方友好自願的前提下發生,從而徹底避免将來可能發生的種種糾紛。
但是反對者認為,合同與先行法律有沖突之處,不便之處還在于——難道每次做愛前,都必須先咨詢律師的意見嗎?
“性愛合同”是由洛杉矶性學專家兼律師愛娃·卡得爾發明的。卡得爾介紹說,當初之所以會想到發明“性愛合同”,完全是機緣巧合:“當時我的一名客戶跑來向我訴苦,他頭天晚上的約會真是糟透了,盡管他和女方都是自願發生性關系的,但是女方後來卻揚言要控告他性侵犯。于是我突發奇想,何不在事前先簽一份“性愛合同”呢?那樣一來不就什麼麻煩都沒有了嗎?
真的就一勞永逸了嗎?
雖然流傳多年,但其實此類“性愛合同”并沒有在流行開來。畢竟一般人本身的豔遇幾率以及被利用性都不強,連“一夜情”都依然是極少的時候,“性愛合同”是更小衆的文件了。
據了解,近年來類似的情形在明星巨富間比較流行。一般是由男方提出簽訂,他們當中有的是體育明星,有的是影壇大腕,有人是商界巨賈,這類人在生活中常是女性追逐的焦點,夢中的情人。明星、大腕、大亨、巨富們,之所以炮制出這樣的一個“性愛合同”,也是經驗之作了。
人有七情六欲,大人物們都有。
但他們去一趟酒吧,在旅途上結交一個普通朋友,都要比尋常人付出更大的代價。畢竟他們在明,别人在暗。他們永遠不知道坐在自己旁邊的人是為了什麼和自己交往,不安全感已經變成他們必然的心态。
一些女孩子甚至把他們當作自己的事業來追求,想方設法追逐、靠近他們,當然有的人如願以償兩情相悅,也有不少隻是鏡中花水中月,黯然神傷。其實大人物們也有動情時,你看郭台銘風流多年,最後打敗衆美女的不就是一個名不驚人的舞蹈老師。但在沒有更多的保證前,富商這些“馬後炮”的招數,都使那些沾花惹草的名人巨富們,打掉牙往肚裡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于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觀念之下,明星巨富們便想出了這樣一個既能偷惺解饞,又可避腥氣上身的自以為“兩全其美”的“招數”,問題是,這種遊戲規則永遠隻限于兩性的“遊戲”,當當事人雙方對此都擁有如此心态時,也可想而知鏡花水月的時候隻能縱逝而無法長久,一紙合同或許也就成了對人性最大的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