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是沈陽某合資公司的财務總監,她向記者講述了自己與丈夫“試離婚”的經曆——
一年前,我換了一份新工作,這與我以前的工作相比有很大區别,所以那時我常泡在公司,就這樣,還覺得自己的工作完成得并不理想。我對自己産生了很強烈的懷疑心理,覺得自己不再能适應新的工作與環境。
這種患得患失的心理也被帶到了家庭生活中,以前看着雖說不滿意但還湊合的丈夫,忽然之間變得面目可憎起來,我覺得他不理解我,還處處看笑話似的對我,每天一回到家,就忍不住對他充滿挑剔,他一開始還讓着我,後來也變得不耐煩。我們的生活變成了典型的“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
終于有一天,我和丈夫同時說出了“不如我們離婚吧!”這句話說完,我和他都怔住了,當初我們能走到一起,也是沖破了雙方家庭的阻力的,而現在居然這麼輕易的就提出了離婚。該怎麼辦?繼續過下去矛盾已無法逃避,離婚又心有不舍,最後決定暫時分開一段時間。
我搬到公司的宿舍,彼此約定兩個星期見一次面,平時沒事不打電話,給兩個人冷靜和思考的時間。
最初的幾天,我感到了充分的自由,但漸漸的……分開後的生活,我每天要麼吃公司食堂,要麼叫外賣,吃到後來,吃什麼都索然無味了。結婚這麼多年,我都不會做飯,一直是丈夫做給我吃。一個男人,如果不是愛,還有什麼能夠讓他6年如一日地為一個女人做飯?[page]
我和丈夫在分開3個月後終于又走到一起,他說,我們回家吧,讓我們比以前多一些相互體諒。
律師解惑:“試離婚”不是真正離婚
何為“試離婚”?遼甯金正律師事務所孫金寶律師解釋說,從狹義上講,“試離婚”即從當事人前往登記處申請離婚到正式離婚之間存在一個自願分居階段。當事人前往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員将按照正式離婚那樣來處理雙方的關系、财産和子女等問題,隻是不辦理離婚手續而已。從廣義上講,“試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已達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下,生活上先“離”一段時間,而不急于從法律上履行離婚手續,這種情況與分居類似,隻是分居在離婚問題上沒有達成共識。“試離婚”夫妻一般在分居期間都做如下約定:财産分開,互不幹擾對方生活、互不聯絡,和真實離婚沒有太大差别。
“‘試離婚’隻是個人協議上的離婚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離婚,因此‘試離婚’不具有離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即使‘試離婚’,夫妻雙方的一切活動也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進行。”
孫律師表示,“試離婚”的夫妻雙方對共有财産分配、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并簽字通過後,這個協議在法律上就是生效的。除非一方能證明是另一方通過脅迫或欺詐手段迫使其簽定的,否則就具有法律效應。但是試離婚的協議不能超越法律範圍。比如夫妻雙方有一方與第三者發生性關系,即使“試離婚”協議上允許,受害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進行精神賠償。“需要提醒試離婚夫婦的是,這裡所指的試離婚協議是書面協議,口頭協議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應的。”[page]
觀點交鋒:“試離婚”的是與非
采訪過程中記者發現,對于“試離婚”這個問題,受訪者的觀點可謂“是非分明”——
正方:“試離婚”能讓将死婚姻“起死回生”
當夫妻感情出現危機之後,“試離婚”可以讓雙方冷靜下來,想到對方的好處。人們對婚姻、配偶往往存在着又恨又愛的“矛盾情結”。擁有時不知珍惜,一旦失去才知道他(她)的可貴,甚至希望對方“再愛一次”。“試離婚”可以使夫妻雙方看到自己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趙女士 沈陽市民
“試離婚”就好像一雙“慧眼”,可以讓夫妻雙方遠距離審視對方、審視情感。畢竟人類情感是最複雜的心理現象,不以人的主觀意願為轉移。有些年輕夫妻因感受不到對方的愛,誤認為感情已經破裂,“試離婚”可以讓你看到自己真正的情感。 ——陳先生 沈陽市民
我覺得“試離婚”可以增加夫妻的責任感。特别是現在,我國第一代獨生子女已經進入婚育年齡,由于特殊的成長環境造成的嬌氣、生活能力差、強調自我等特點,他們的婚姻磨合期可能較長,婚後産生的矛盾也會較多。“試離婚”可以讓這些小夫妻有一個緩沖地帶。它比較适用于性格比較急躁、因為生活瑣事或“審美疲倦”導緻的離婚。 ——阚先生 大連市民[page]
反方:“試離婚”會帶來不良婚姻
在“試離婚”期間,我和他約定不再過問和幹涉彼此生活,他也從卧室搬到書房。但讓我失望的是,在兩年“試離婚”期間,盡管我仍将家庭生活操持得井井有條,但他卻常常夜不歸家。後來我才知道他和一女子有染,我向他讨說法時,誰知他卻拿出當初的“試離婚”協議,說我無權幹預他的行為。沒想到“試離婚”最後成了他搞婚外情的借口和保護傘。 ——于女士 錦州市民
盡管在某種程度上,“試離婚”是解決婚姻困擾的一種相對理性的方式,有助于“試離婚”雙方在婚姻解體後的生活适應和心理調适,但也不能忽視“試離婚”期間,夫妻雙方的“離婚磨合期”加長,給本身已不穩定的婚姻生活帶來潛在危機。我認為,“試離婚”時間越長反而越不利于婚姻的修複,更容易造成不良的婚姻觀念。 ——何女士 鞍山市民
法言法語:“試離婚”暫時于法無據
據了解,早在2004年9月,河北省某縣人民法院首次推出“試離婚”制度,即雙方當事人在法官公信力的影響下,自願達成的暫時1個月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狀态,目的是讓夫妻雙方體驗離婚後生活情境,讓當事人從理性的角度審視婚姻,再決定是否離婚。但沒過多久,這項制度就因故停止執行。
采訪中,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将“試離婚”提升為國家司法機構中一項制度執行,有些“不太合适”。[page]
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張法官表示,這種做法從廣義上來說,違背了《婚姻法》法定年齡、合法公民結婚、離婚的自由權;從具體操作上也存在很大弊端,作為法官隻能依據《婚姻法》關于判決離婚的條例進行判決,很難準确判斷、認定離婚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程度、婚姻實際狀況,也就根本無法界定當事人屬于應該離婚還是“試離婚”;最後從法律的性質來看,也是不可行的。法律是鐵定的,不容置疑,一旦形成文字,即産生了法律效力。況且,法院的判決代表着國家意志,是極為嚴肅的。從我國目前判決離婚的司法程序上來看,雙方從開始提請訴訟到一審判決,正常時間也要經過6個月,最快也要3個月,而這段時間内,雙方如果反悔,可随時撤訴,某種程度上已經給離婚當事人留下了一個相對冷靜、緩沖的時間。
張法官認為,所謂“試離婚”,不過就是“分居”現象的一個别稱,它确實在人們生活中有着積極的一面:如小C與小B在愛情的甜蜜過後,陷入了平淡的不知所措的茫然中,兩人經過了“試離婚”,對生活、婚姻有了新的更深刻的認識。即使這樣,“試離婚”也絕不是解決婚姻危機的靈丹妙藥,因為它隻适合一部分人。人們的思維是千差萬别的,如果在國家沒有制定、出台相應的、科學的、嚴謹的“分居”法規之前,“試離婚”這一方式亂加套用,難免會被一些對愛情、婚姻圖謀不軌之人利用,讓司法部門處于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
而本報維權律師團的成員也就這個問題表述了自己的觀點。遼甯正時律師事務所張立剛律師說,從目前他所接觸的涉及分居的離婚案件中,人們已經意識到了簽訂分居協議,但多因協議不規範,而目前國家又沒有可以依據的法案、法規可參照,造成真正離婚時的糾紛與不必要的煩惱。
“我提倡給離婚留一個緩沖期、冷靜期、重新審視期,但決不能作為制度予以實施。另外,正視分居現象,制定相關法規,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法制建設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