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道寬度是為了保障車輛安全、順适通行而研究确定的車道幾何寬度(值),是根據設計車輛的最大寬度,加上錯車、超車所必需的餘寬确定的。車道寬度應該滿足設計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需要。對于雙車道公路,車道寬度應滿足錯車、超車行駛所必需的餘寬。對于四車道及以上公路,車道寬度應滿足車輛并列行駛所需的寬度。
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标準》(JTG B01-2014),車道寬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 八車道及以上公路在内側車道(内側第1、2車道)僅限小客車通行時,其車道寬度可采用3.5m。
- 以通行中、小型客運車輛為主且設計速度為80km/h及以上的公路,經論證車道寬度可采用3.5m。
- 四級公路采用單車道時,車道寬度應采用3.5m。
- 設置慢車道的二級公路,慢車道寬度應采用3.5m。
- 需要設置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公路,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等的寬度,宜視實際情況确定。
來源: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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