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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被判以年化14.64
借款人被判以年化14.64
更新时间:2024-05-14 04:38:26

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60借條經營主體)與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倪某某除需向360借條支付欠款本金,還需償還年利率14.64%的利息。

天眼查App顯示,2018年7月,倪某某與江蘇長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過360借條平台簽訂《個人消費性借款合同》1份,借款用途為支付旅遊支出,約定被告向長江銀行借款15000元,借款期數12期,借款成本每期1.22%。倪某某于2018年8月至12月期間每月16日分别歸還長江銀行1432.96元、1432.96元、1522.11元、1250元、750元,其餘借款本息一直未能歸還。

2019年1月,廣東銀達融資擔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從長江銀行處受讓了本案所涉債權并支付了債權轉讓款。随後,360借條從銀達公司處受讓了該案所涉債權并向銀達公司支付了債權轉讓款。2020年8月20日,360借條受長江銀行、銀達公司委托向倪某某發送了債權轉讓的通知,但倪某某至今未能歸還欠款。

借款人被判以年化14.64(借款人被判以年化14.64)1

靖江市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倪某某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顯屬違約,依法應當承擔歸還借款本金、支付借款成本及違約金的責任。現原告主張的利息計算标準符合合同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判令倪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1250元及利息(以本金1125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4.64%,自2018年10月17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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