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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産債權人申報後的處理流程
企業破産債權人申報後的處理流程
更新时间:2024-04-29 07:09:42

企業破産債權人申報後的處理流程?破産債權,是指在破産程序中,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權利,即在破産程序開始前因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法定原因對債務人享有金錢債權的債權,統稱為破産債權因無法窮盡列明債權,故《破産法》第44條,僅從破産債權形成的時間上進行規定,即在法院受理破産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有權依據本法規定行使權利,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企業破産債權人申報後的處理流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企業破産債權人申報後的處理流程(破産債權的申報)1

企業破産債權人申報後的處理流程

一、破産債權

破産債權,是指在破産程序中,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權利,即在破産程序開始前因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法定原因對債務人享有金錢債權的債權,統稱為破産債權。因無法窮盡列明債權,故《破産法》第44條,僅從破産債權形成的時間上進行規定,即在法院受理破産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有權依據本法規定行使權利。

二、破産債權的申報

(一)債權申報期限

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會确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未到期債權及利息的算定

未到期債權,在破産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産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

(三)附條件、附期限與未決債權申報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破産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管理人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應當予以确認。管理人認為據以申報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錯誤,或者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通過訴訟、仲裁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文書的形式虛構債權債務的,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重新确認債權。

(四)職工債權申報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債權表的核查、确認與異議

(一)編制債權表

管理人對申報債權進行審查是管理人工作重點之一,管理人對債權人提交的申報材料登記造冊,對債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以判斷申報債權是否存在,數額是否與實際數額相符。

管理人對債權審核彙總後,應當編制債權表,列明債權人的情況,包括債權人名稱、申報債權數額、債權性質、管理人審核認定數額、有無财産擔保及管理人認為需要記載債權表上的其他内容。管理人應當将編制的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權表及債權申報資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二)債權表的核查、确認與異議

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對其列明債權的真實性進行核查。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無異議的債權,其效力仍未最終确定。隻有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均無異議時,才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認。

實務中,一般在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裁定無異議債權的報告後,法院才正式啟動債權确認程序。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确認債權具有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依據債權表記載的金額行使權利。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産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避免債權确認訴訟拖延破産程序,破産法司法解釋三明确債權确認訴訟提前的前置程序及期限。首先,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其次,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後,異議人仍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訴訟;最後,債權确認訴訟應當在債權人會議結束後十五日内提出。

以上為破産程序中,破産債權申報、債權核查、确認及對債權提出異議内容的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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