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後,經申領人簽字确認後一律不得換發,如嬰兒父母(監護人)需變更嬰兒姓名,應在登記戶籍後,由公安部門戶籍登記機關辦理。根據戶政管理對出生登記項目的規定,出生入戶申報的姓名,應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申報人要求使用與出生醫學證明上不一緻的姓名,由父母雙方同時到場,并向公安機關提交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審核批準後按照申請的姓名予以登記嬰兒姓名,同時可将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姓名作為曾用名登記。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和戶口本上的名字不一緻,不會對孩子産生什麼不良影響。
以下是深圳市辦理未成年人改名須知:
深圳市未成年人改名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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