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應取得何種合法憑證稅前才允許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
《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另一種理解:“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組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