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著名商标續展的時間依據我國《商标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内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标。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
辦理著名商标續展的時間依據我國《商标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内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标。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