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産抵押不具有追及力,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财産的買受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條規定,以動産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财産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