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情是我國法律十分注重的一個因素,我國《民法典》既規定了父母要養育未成年子女,也規定了成年子女要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這裡的養育、贍養并非隻針對有生物學血緣關系的親子雙方而言,對于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都有相應的養育與贍養的責任與義務。
《民法典》中直接關乎贍養老人的法條是第二十六條: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如果子女未盡到贍養義務,可能涉嫌觸犯遺棄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裡引入一個真實案例進一步展開說明:2014年,重慶萬州的解婆婆85歲,丈夫早逝,生有4個兒子。根據村委會建議,4個兒子分别承擔贍養義務,每人接納、照顧解婆婆1個月,直至老人仙去,即解婆婆輪流居住在兒子家中。
後來,4個兒子嫌棄老人“不中用”,給其的吃喝穿用極其簡陋,乃至不想再收留解婆婆。無家可歸的老人結果在冰天雪地中凍死兒子屋外。最後,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判處大兒子有期徒刑兩年,二兒子、三兒子、四兒子分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上訴案例中,解婆婆将4個兒子撫養成人,盡到了父母責任。可當她老時,兒子不僅虧待吃穿,還使其冷死在外,這違背了《民法典》規定的贍養義務。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這意味着,贍養老人不僅需要提供經濟幫助,還包括精神撫慰。經濟是最低一層的贍養方式,可4個兒子連最基本的都做不到,既未提供老人營養日常所需的吃食,也沒有給出一片遮擋風雪的屋檐,實在是失職。
成年子女贍養老人,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安排老人必要的住房,不得強迫其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人如果自己有或承租住房,子女不得擅自侵占、更改産權或租賃關系。在老人自有住房的情況下,子女無需提供住所,但有維修義務。
二、子女不得要求老人從事力不能及的勞動。老人身體的各項機能衰退,生理基礎無力承擔過度勞動,子女可與其協商進行簡單、輕松的勞動,但不能強加重活、累活。
三、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繼承權子女可主動選擇放棄與否,但這不妨礙贍養老人。同時,老人未盡到撫養義務,子女也不得以此拒絕進行贍養。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推卸贍養義務的借口。
四、子女不僅需要提供經濟援助,還有尊敬、關愛老人,在生活上給予照料、精神上進行慰藉,使老人能安詳快樂地度過老年。
重慶萬州的4個兒子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導緻了解婆婆身亡的嚴重後果,涉嫌觸犯了遺棄罪。因此,法院依法對4人進行了定罪判刑。解婆婆養兒不能防老,方才遭受此等厄運。子女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解婆婆并非個案。那麼,碰到這種情況,老人應當如何維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如果子女不負責任,老人有權上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錢财、提供生活幫助等。
當然,前文曾提到過,即使老人沒有盡到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子女也應當承擔起贍養責任。如果是這樣的話,那豈不是對子女不夠公平?其實,《民法典》也明确作出了規定,當父母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時,子女也有權追回撫養費。
針對撫養責任,這裡需額外補充的是,成年與未成年,法律規定是18周歲,但撫養義務有時不一定根據年齡來厘定。如果子女成年能獨立生活,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具有撫養義務,可若子女喪失勞動力或喪失部分勞動力、尚在入學深造、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與條件等等,父母仍然應當承擔起撫養義務。
有的人會注意到,前文提到的都是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要是子女不幸早逝,老年人的贍養又該怎麼處理?一般而言,民政部門、福利機構能提供一定幫助。此外,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老人缺乏贍養人,他曾扶助過的親屬,也具有扶養責任。
同時,有能力負擔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贍養義務。在進行贍養時,老人若出現婚姻變更,贍養責任不會因為婚姻變化而消除。比如說,離了婚的蔣婆婆膝下有一個女兒,她在60歲時與他人締結婚姻,這不影響蔣婆婆女兒對她以及親生父親贍養責任的承擔。
贍養在當下老齡化日益趨顯的大背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子女盡到責任,才能讓龐大的老年群體老有所依、老有所養、老有所安。
(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叙述侵删;原創文章,禁止搬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