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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節日消費7大提示
中消協節日消費7大提示
更新时间:2024-04-28 16:13:14

中消協節日消費7大提示?中消協提醒防範商品房買賣、租賃等領域不公平條款,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中消協節日消費7大提示?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中消協節日消費7大提示(中消協發布重要提醒)1

中消協節日消費7大提示

中消協提醒防範商品房買賣、租賃等領域不公平條款

聚焦商品房買賣、租賃、裝修、物業等領域的不公平格式條款,中消協9月21日發布點評,提醒消費者注意防範。

有的條款完全免除定金責任,例如,“在未簽署正式預售協議前,若因出售方原因緻使不能出售時,出售方不受任何約定約束,隻需退還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賠償。”這完全規避了經營者不履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當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廣告宣傳内容不符時,有的條款将“宣傳視為要約邀請”規避責任。例如,“買受人在現場看到的樣闆房、宣傳資料、樓盤廣告等僅作為要約邀請,不作為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屋的合同依據,概以本合同内容為準。”銷售手冊、樓盤模型、樣闆房等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都會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産生影響。當售房廣告和宣傳資料構成要約的,即使未寫入合同,開發商也應履行相關義務,如未按約履行則構成違約。

有的條款濫用不可抗力适用範圍,為延期交房免責。例如,“因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原因導緻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設計調整、氣候變化并非不可抗力,而是施工前應當充分考慮的因素,如果經營者因設計原因未能按期交房,應屬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通過中介機構租房,有的條款限制消費者在租賃期滿後與房屋所有人直接交易。例如,“自租賃期滿合同終止後三個月内,甲方(承租人)不得與該房屋的産權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則應向乙方(中介機構)交付月租金的200%作為賠償。”實際上,租賃期滿合同終止後,消費者有權自行與房屋所有人直接協商再次訂立租賃合同,中介機構無權限制,更無權要求消費者支付報酬、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在裝修過程中,因施工造成質量問題後,往往需要拆除部分或全部原裝修材料重新施工。有的條款将材料費轉嫁給消費者,例如,“裝修施工期間屬于甲方(消費者)購買材料由乙方(裝修公司)施工的項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質量問題,乙方負責保修期間的人工費用,材料由甲方負責。”這減輕了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

有的條款将預付款視為定金或違約金,經營者單方規定消費者解除合同時,不退已支付預付款或将所交貨款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經營者。實際上,預付款不是法律概念上的定金,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

物業管理區域包括小區内的公用設施和場地,綠化養護、園林水池噴泉等水、電費用,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費中列支,有的物業卻在合同條款中讓業主額外分攤。還有的物業公司收取業主的車位費、管理費,卻在合同條款中規避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未能履行合同約定,導緻業主人身、财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轉自新華社

來源: 江蘇城市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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