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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典型案例
破産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4-29 01:39:56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發布32批共計185個指導性案例,其中與破産有關的案例有4個。現将這4個案例梳理彙總,并就相關延伸問題以實務問答形式進行解讀,同時附适用指導性案例的案号指引,供參考:

破産典型案例(與破産有關的指導性案例梳理彙總)1

指導案例73号: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訴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

符合《破産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視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286條【《民法典》第807條】、《破産法》第18條

實務問答:

如何理解破産法規定的“别除權”?

别除權,指在破産程序中,對于破産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不依照破産程序對該特定财産優先受償。按照《破産法》的規定,破産宣告時債務人所擁有的所有财産都屬破産财産,當然包括已經作為擔保物的特定财産。但《破産法》又通過109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抵押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财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裡的“權利人”,并不僅限于有擔保的破産債權人,也包括其他對債務人特定财産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如對破産人的特定财産享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權利人。

但需注意,作為别除權的基礎性權利,無論是抵押權還是質權、留置權,其标的物必須為特定物,非特定物不能成為别除權的标的物,如浮動抵押中的标的物的數量和價值處于不斷的變化狀态,即是非特定的,浮動抵押的權利人就不應為别除權人。同時,别除權的行使也以該特定物為限,如果該特定物損毀或者滅失,别除權即不存在。

适用實例:(2021)湘0221民初140号

指導案例163号: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實質合并破産重整案

裁判要點:

1.當事人申請對關聯企業合并破産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合并破産的必要性、正當性進行審查。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産應當以适用單個破産程序為原則,在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出現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财産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依申請例外适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産方式進行審理。

2.采用實質合并破産方式的,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各成員的财産作為合并後統一的破産财産,由各成員的債權人作為一個整體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償順位公平受償。合并重整後,各關聯企業原則上應當合并為一個企業,但債權人會議表決各關聯企業繼續存續,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确有需要的,可以準許。

3.合并重整中,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進入合并的關聯企業的資産及經營優勢、合并後債權人的清償比例、出資人權益調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同時,可以靈活設計“現金 債轉股”等清償方案、通過“預表決”方式事先征求債權人意見并以此為基礎完善重整方案,推動重整的順利進行。

相關法條:《破産法》第1條、第2條

實務問答:

1.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的相關概念

由于實質合并破産規則在我國立法中屬相對空白狀态,目前法律規範中并未對實質合并破産進行明确規定。關于實質合并破産,有破産法學者将其定義為“将兩個及兩個以上集團企業的資産負債合并後視為單一企業,在同一财産分配與債務清償基礎上進行破産程序,各企業人格在破産程序中不再獨立”。在最高法院《關于适用實體合并規則審理關聯企業破産清算案件的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曾将“實體合并”界定為“關聯企業破産時,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财産和債務合并計算,相互間的債權債務消滅,債權人共同受償的破産處理程序”。

綜上而言,關于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産的概念,可認定為:關聯企業的控制企業或從屬企業之一破産而引起的某幾個或者全部關聯企業的合并破産,是将多個關聯企業視為一個法人實體,合并清理各關聯企業的資産和負債,按照債權人所占債權額進行清償,使得關聯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合并而消除。

雖然法律并未對此問題作出明确規定,但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中第六部分“關聯企業”破産,共八個條文,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關聯企業合并破産的适用原則、審查程序、管轄、法律後果、權利救濟等内容。該《紀要》首次提到關聯企業破産的适用标準,并确立了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産的審慎适用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時,應當尊重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以對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産原因進行單獨判斷并适用單個破産程序為基本原則。

另,關于《破産法》意義上的關聯企業含義的确定,應注意以下方面:一是關聯企業由多個具備關聯關系的單體企業組成;二是各企業均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三是關聯關系可能表現為控制關系、從屬關系或能夠對彼此重大事項施加重要影響的關系;四是關聯關系形成原因可能是股權投資、資本滲透、協議控制或其他方式,但手段并非特定,隻要能滿足事實上産生前述控制或從屬及重大影響關系的即可。但需注意的,由于實質合并破産規則的特殊效力,實際适用時,還需考量關聯企業的範圍問題,即是否所有認定為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都應納入破産程序中進行實質合并處理。

2.适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的判斷标準

《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宏觀方面提出了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産的标準,即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财産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适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産方式進行審理。

相較于單一企業破産,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産涉及的利害關系人較多,法律關系錯綜複雜,需要一攬子解決衆多債權人利益的平衡、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一系列問題,加之實質合并破産系對各關聯企業法人人格整體性、終極性的否認,關聯企業合并破産制度若被不加限制地濫用,則會動搖公司法的有限責任制度。因此,關聯企業合并破産制度的适用具有審慎性、有限性與例外性。而判斷是否适用合并破産的核心便是“關聯企業确實存在人格高度混同,不合并無法公平保障全體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

另,從實質合并破産清算的角度看,實質合并有助于增加破産财産的數量,能夠在更大程度上實現企業資産的價值,在總體上往往會給債權人帶來更大的利益回報。從實質合并破産重整的角度看,實質合并有助于增強重整的時效性,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況下,各關聯企業成員的經營活動往往突破單個企業的範圍,進而形成整體上的經營實體,提升債權人的整體清償利益。

總體而言,實質合并後進行的債權人清償,大于各個企業分别破産後進行的債權人清償,債權人的整體利益因實質合并而受益。當然,合并破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個别債權人的清償利益,故其應作為一種終極的救濟手段,即僅出現在關聯企業之間人格高度混同,且無其他救濟方法的情況下适用。故《紀要》第32條規定,隻有同時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财産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才能适用實質合并規則,也體現了審慎适用合并破産的原則。

就本指導案例而言,經過管理人對六家公司的資産負債進行全面的清理後發現,省輕紡公司等五家子公司與省紡織進出口公司之間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情形。據此,管理人向南京中院提出對省紡織進出口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南京中院經審查發現:六家公司在人員上存在高度交叉、混同情形,未形成完整獨立的組織架構;六家公司共用财務及審批人員,缺乏獨立的财務核算體系;六家公司業務高度交叉混同,形成高度混同的經營體,客觀上導緻六家公司收益難以正當區分;六家公司之間存在大量關聯債務及擔保,且由于業務混同,導緻各公司的資産不能完全相互獨立,債權債務清理極為困難。在此情形下,南京中院經審查後,對省輕紡公司等五家子公司與省紡織進出口公司裁定進行合并重整。

3.如何啟動關聯企業的實質合并重整

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重整的啟動,主要涉及啟動方式、申請主體等問題。啟動方式方面,實踐中采用的主要有兩類:

一是分别進入程序,整體裁定。即各關聯企業均先後或者同時進行破産重整程序,經過清理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對關聯企業進行合并重整。二是個别進行程序,整體裁定。即關聯企業中的一家企業,一般為核心控制企業進入破産重整程序後,将其關聯的子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一并納入重整程序進行合并重整。

本指導性案例則采取了第一種方式,即在各關聯企業均進入重整程序後,經管理人清理後認為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情形應予以實質合并的,經其申請并由法院裁定進入合并重整程序。申請主體方面,按照《企業破産法》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均可以申請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

但對于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重整的申請主體,現行法律法規則未作出明确規定。由于破産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并獨立開展破産事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或人員,依法履行接管債務人财産、印章、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财産狀況,制作财産報告等職責,其更加容易發現關聯債務人的混同因素、控制與從屬程度、資産和利益的輸送行為等,且管理人基于其特殊身份和職責,具有中立性和專業性,所做的判斷也更為客觀。

為此,在重整程序中,就提出對關聯企業合并重整的主體而言,除前述主體之外,還應包括管理人在内。就本指導性案例而言,即是由管理人在對六家企業進行清理後向法院提出實質合并申請的。

指導案例164号: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實質合并破産重整案

裁判要點:

在破産重整過程中,破産企業面臨生産許可證等核心優質資産滅失、機器設備閑置貶損等風險,投資人亦希望通過試生産全面了解企業經營實力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投資人先行投入部分資金進行試生産。破産企業核心資産的存續直接影響到破産重整目的實現,管理人的申請有利于恢複破産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有利于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該試生産申請符合破産保護理念,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準許。同時,投資人試生産在獲得準許後,應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債權人的監督,以公平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破産法》第1條、第2條、第26條、第86條

實務問答:

如何理解企業破産重整中的試生産及投資人提前進場的必要性?

不可否認,投資人投資處于破産重整中的企業大多所看重的是企業的優質資源,但在正式接手企業前,相關企業多由企業自行管理或管理人管控。但實踐中,多數重整企業并無足夠資金或能力維系企業生産,因而允許投資人提前進場不失為挽救企業及其核心資産的可行之舉。

雖然法律并未明确企業破産重整中的試生産,但在企業重整過程中允許投資人提前進場試生産不僅可使得企業重整與試生産同步進行,既達到了通過試生産保留企業優質資産的目的,也使得投資人在債權人會議通過重整計劃後,無縫銜接接收重整企業,為企業恢複正常生産做好了充足準備,這也是本指導性案例涉及破産案件處理的創新嘗試。

本指導性案例中,在投資人進場試生産前,重整企業現有資産已經審計後予以确認,根據投資人與管理人簽訂的投資協議,重整企業償債資金數額、來源已确定,投資人進場試生産與重整企業清償債務并不沖突。且試生産規模被嚴格限制,隻需達到企業生産線能夠達到基本運轉水平即可,管理人對此進行監督。這樣既使得破産企業的核心資産得以延續,有利于保障債權人利益最大化,也可以防止投資人利用重整中的企業生産盈利。簡而言之,若投資人提前進場試生産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則應允許投資人提前進場試生産。

當然,允許投資人提前進場試生産,應充分考量其提前進場的必要性。重整投資人參與重整程序最大的風險在于投出的資金及資産的安全性,即能否在向管理人支付投資對價後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權、資産,債務人企業的先進技術、特殊的資質是投資人所看重的。

就本指導性案例而言,蘇醇酒業最重要的優質資産就是其所具有的酒精生産資質,該資質一旦滅失将再難取得,這也是重整企業對投資人最大的吸引力,如該資質滅失,将無法再行取得,投資人投資重整企業也将失去商業價值。

蘇醇酒業在申請重整時已停産停業,面臨很多不利情況,企業管理層也處于癱瘓狀态,無能力繼續開展相關工作,企業賬面亦無可用資金。此時若如不采取相應措施,則會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因一旦失去酒精生産許可證,該企業的核心資産不複存在,即便最後重整成功,其核心競争力也将大打折扣甚至降至沒有。此外需注意的是,為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債務人或管理人在與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過程中負有一定義務,如重要事項的告知、保密、協作配合等義務。

指導案例165号:重慶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慶川江針紡有限公司破産管理人申請實質合并破産清算案

裁判要點:

1.人民法院審理關聯企業破産清算案件,應當尊重關聯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對各企業法人是否具備破産原因進行單獨審查并适用單個破産程序為原則。當關聯企業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财産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破産管理人可以申請對已進入破産程序的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破産清算。

2.人民法院收到實質合并破産清算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債權人代表等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并綜合考慮關聯企業之間資産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續時間、各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債權人整體清償利益、增加企業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相關法條:《破産法》第1條、第2條

實務問答:

1.判斷關聯企業之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需考量的因素有哪些

就關聯企業之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判斷而言,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資産混同。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産的關鍵就是否認關聯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隻有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資産混同嚴重到無法有效區分,财産權屬不清,區分和分離各關聯企業的資産難度極大,成本極高的情況下,才能适用實質合并破産。

二是财務運作混同。各關聯企業之間未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體系,其财務會計憑證、财務賬目、财務管理模式存在嚴重混同,難以區分,緻使不能客觀反映出各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

三是人事關系混同。從公司法治理結構的角度來看,公司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和規範的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架構,并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而在關聯企業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之下,往往不顧及公司的治理結構,各關聯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交叉任職的情況比較普遍。

四是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關聯企業成員對人事任免、經營管理等重大決策事項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必要程序的,未能召開或形成有效的股東會、董事決議或相關記錄文件等。

五是經營場所混同。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共同使用經營場地、生産商設備、辦公設備的情況,使得交易相對人對關聯企業成員各自的真實身份産生混淆。

六是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交叉持股、相互進行資金拆借、相互提供擔保。但需注意,以上任何一個要素并非孤立的,也沒有哪個是決定性或不可或缺的。換而言之,無論是資産混同還是其他要素的混同,混同的程度終究是一個難以量化的指标。

2.關聯企業資産混同及其常見情形

資産混同,通常指企業各自财産與負債難以區分。涉關聯企業時,不僅表現為集團公司與下屬各成員企業間财産負債難以分清,也表現在各成員企業間的财産邊界不明确不清晰,進而無法準确界定用于清償債務的破産财産範圍。而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産的關鍵,以否認法人人格獨立為前提。因而可知,成員企業相互間的财産區分度,無疑屬實質合并破産審查的重點。

實踐中,隻有在關聯企業資産混同到無法有效區分時,才适用實質合并破産機制。隻要其資産可有效區分,即使在資産外的其他方面高度混同,仍不應适用實質合并破産規則。當然,關聯企業的資産混同在實踐中的表現多種多樣,法院在基于此方面考量是否适用實質合并破産規則時還需進一步具體化衡量,其具體表現情形主要包括以下:

一是财産權屬界限不清。包括經營性财産如固定資産、現金資産等很難區分,所獲利潤難以明确歸屬某一或部分企業。

二是成員企業資本顯著不足。成員企業注冊資本一般多來自控制企業借款,注冊完成後常常被抽回,以緻各成員無充足資本獨立承擔責任。

三是随意轉移資産或調撥資金。沒有資金(資産)調配的相關必要手續或被忽視,明顯有悖于财務規範。

四是存在衆多交叉融資及相應擔保關系,融資與使用不當分離。交叉擔保融資包括集團公司借款由各成員企業擔保或成員企業借款由其他成員企業或集團公司擔保等。融資與使用不當分離如部分成員企業對外融資資金卻由控制企業或另外成員企業使用,成員企業間存在互相投資參股等。

五是相關費用随意攤派。控制企業對關聯企業内部的間接費用、管理費用等的支出,随意确定項目及數額等。

六是個别資産負債的分離難度大。部分關聯成員企業間的資産和負債相互滲透,使得分離資産和負債非常困難或成本過高。

需注意的是,上述情形雖然不一定在同一案件中同時出現,但大部分的關聯企業的資産混同一般會滿足兩種以上的情形。因而,在考量以上情形所緻的資産混同程度時,還需結合各情形間的相互影響以及時間持續的長短進行綜合判斷。

注:以上内容據《民商事指導案例實用速查手冊》一書而成,本号首發,轉載請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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