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産生。”由此我們可以得知,著作權的産生與出版、發行、版權登記等行為無關,隻要作者完成了音樂作品的創作,那麼他便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哪怕這首作品自創作完成後從未對外傳播發表過,也同樣如此。
但此時我們又面臨了新的問題:假設作者的創作行為還未完成,那麼未完成的音樂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呢?
對于這一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字〔1995〕192号)第四條進行了解答:“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産生。所謂“作品創作完成”,不僅僅指整部作品的創作已全部完工,還指作品的局部的創作完工,隻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構思已經完整地以某種形式表達出來了,即使這隻是他全部構思的一個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組成部分),也應視為作品在一定階段上的完成。因此,草稿、草圖以及連載小說的一部分等,都應視為已創作完成。”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2.3條也有類似的表述:“作品創作完成,既包括整體的創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創作完成。創作完成的部分能夠以某種形式完整表達作者的思想,可以認定該部分屬于創作完成的作品。”
由此可見,并非隻有整體創作完成的音樂作品才享有著作權,即便作品還未完成,隻要已完成的部分具有相對的完整性和獨創性,那麼該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權。
就流行音樂來說,一首完整的作品通常由前奏、主歌、橋段、副歌、尾奏組成,每一部分基本又都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樂句,且結尾的樂句一般都具有比較明顯的終止感,即回到主音。實踐中,如果作者已經完成了一個樂段,如完成了副歌部分,那麼通常會認定這部分作品能夠表達作者的思想情感,因此作者對于這部分創作享有著作權。反過來,如果作者完成的部分僅是一兩個短小的樂句,還不足以表達作者的思想情感,那麼這部分創作則暫時還不能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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