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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該不該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更新时间:2024-05-03 16:10:35

該不該離婚需要哪些證據?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标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院準予離婚的主要标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确已破裂實踐中,許多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通常都會駁回訴訟請求,主要原因就是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所以當事人就隻能苦等六個月之後再重新起訴離婚,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該不該離婚需要哪些證據?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該不該離婚需要哪些證據(需要準備什麼證據)1

該不該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标準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院準予離婚的主要标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确已破裂。實踐中,許多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通常都會駁回訴訟請求,主要原因就是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所以當事人就隻能苦等六個月之後再重新起訴離婚。

二、什麼情況下法院第一次就應當準予離婚呢?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希望第一次起訴離婚成功,就需要準備證據證明上述情況。

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1、報警記錄、出警記錄、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醫院的診斷證明、法醫鑒定報告等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

2、相關的照片、錄音、錄像、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電子郵件等;

3、親屬、朋友、同事、保姆、鄰居等證人的證言、調查筆錄等;

4、文字材料包括離婚協議、承諾書、日記等;

5、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如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婦聯、當事人所在公司和單位的調解記錄等;

6、其他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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