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是古往今來文人墨客吟詠寄情的詩意居所,炊煙袅袅、小溪潺潺、瓜藤滿架、山花爛漫,鄉村的如畫美景讓不少城裡人樂而忘返,甚至産生了購房置地的念頭。
那麼問題來了,城裡人可以到農村買房嗎?
案情簡介
王某為宜昌市西陵區人。2019年8月,王某從朋友口中得知峽口風景區某村一棟三層私房欲出售,遂與房主李某聯系,雙方協商後以58萬元達成交易。因房屋的宅基地是農村土地,房主承諾“走關系幫買主把房産證辦下來”。
2019年11月,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首付40萬元,首付五日内交付房屋,3個月内辦理過戶,餘款在過戶後支付。協議簽訂後,王某向李某支付了40萬元,但李某卻遲遲不能兌現承諾。之後,王某多次與李某聯系得到的回複總是“有些環節還在做工作”“再等一等”之類的推辭。
因疫情原因,時間推至2021年底,房屋仍然無法過戶,王某遂表示不買了,要求李某退款,但李某不同意。二人協商無果,王某将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退還4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LPR的4倍标準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
庭審中,被告李某辯稱房屋未能過戶不是他的錯,并沒有違約,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時還提出反訴,認為王某占用房屋2年多,要求王某支付租金。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城鎮戶口人員,買賣農村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該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雙方應各自返還、恢複原狀。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損失。故,法院判令被告李某退還原告王某購房款40萬元,駁回了王某關于利息的訴求,同時也駁回了李某關于租金的反訴。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農村私房與城市裡的商品房不同,土地性質是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這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的權利。按照“房地一體主義”原則,房屋買賣,地随房走,房屋的交易必将導緻宅基地使用權變化。而宅基地是農民的重要财産權利,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因此,為保障農村“老有所居”,同時防止投機炒房,法律對農村房屋的流通進行了嚴格限制,禁止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房屋。案涉原告王某屬于城鎮戶籍,不具備購房資格,故買賣合同無效。
實踐中,城鎮人員購買農村(鄉鎮)房屋,一般認定為無效,但有以下幾種除外特殊情況:
1
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因征收已轉為國有土地,原為農民身份的出賣人亦轉為城鎮居民,宅基地性質已發生轉變的,可以認定買賣房屋合同有效。
2
城鎮居民購買房屋後,已将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申請加入當地集體經濟組織,轉為農民身份的,可以認定買賣房屋合同有效。
3
城鎮居民購買的小産權房,已辦理相關征地和出讓、規劃、施工驗收,補交土地出讓金、交易稅費等,依法完善了商品房出售的合法化手續的,可以認定買賣房屋合同有效。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在國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及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産生的糾紛。在非試點地區,農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效後,買受人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等因素予以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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