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在資産評估前,先向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事項的具體狀況。
2、企業提出資産評估項目核準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材料;
3、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核;
4、企業收到資産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提出備案申請,并辦理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凡需經核準的資産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産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三)資産評估範圍的确定情況;(四)選擇資産評估機構的條件、範圍、程序及拟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五)資産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