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劉先生早在2013年時買了一套經濟适用房,随着家庭條件越來越好,現在他想要賣舊買新,換一套面積大一些的房子改善居住條件。不過,劉先生名下的經濟适用房是屬于政策性住房,在再次轉讓環節與普通商品房會有區别。
對此,劉先生向新京報記者咨詢,經濟适用房是否可以在市場上挂牌出售,有什麼限制條件和額外費用嗎?
解答:
劉先生想要出售的經濟适用房,從性質上來說,是這樣一種保障性住房——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也是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确定。
對于經濟适用房轉手的問題,則需要分類型來看。北京中原市場研究部專業人士指出,實際上,北京經濟适用房分為一類經濟适用房和二類經濟适用房,其中一類經濟适用房必須滿5年以後才可以交易,交付使用不足5年的房産,隻能按照原購買價格出售給符合經濟适用房購買資格的家庭;二類經濟适用房多數是“拆遷安置”類房産或者“回遷房”,辦理産權證後即可上市交易。
那麼,不同類型的經濟适用房,在交易時需要繳納的費用如何?上述專業人士表示,二類經濟适用房相對比較簡單,在交易時按合同價的3%補交“土地出讓金”。而滿五年的一類經濟适用房,在交易時則需補交“綜合地價款”,以2008年4月11日為分水嶺,收費标準各有不同。
具體來看,對于滿5年的一類經适房,若是2008年4月11日之前購買的,首先判斷再次出售時網簽價和最低過戶指導價哪個更高,取二者之中的高值,再乘以10%的稅率就是綜合地價款;若是2008年4月11日之後購買的,房屋交易時則需繳納“差額”的70%(差額是指“原購經濟适用住房時的價格”與“出售時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價格”之間的價差)。
所以,上述劉先生的經濟适用房是2013年買的,已經滿5年,肯定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而具體稅費則需視其類型而定了,如果是一類經濟适用房,交易環節的費用無疑會更高。
新京報編輯 楊娟娟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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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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