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隻要達到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即可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隻要達到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即可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