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要經簽字确認後才有效,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将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一般是要經簽字确認後才有效,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将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