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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内駕駛人乘客死亡三者險賠償嗎
車内駕駛人乘客死亡三者險賠償嗎
更新时间:2024-04-28 18:31:10

車内駕駛人乘客死亡三者險賠償嗎(開車緻乘客死亡)1

我們都知道,車險的第三者責任險,隻針對車外人員。

如果車禍導緻車内人員受傷或者死亡,那是不能賠的。

出于保護車上人員的目的,有些人會買一份駕乘座位險,但是這真的有用嗎?

我們來看個案例。

1、

2019年5月,練某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撞到了楊某所駕駛的重型半挂牽引車,最終釀成了練某本人、車上乘客蘇某和餘某三人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車内駕駛人乘客死亡三者險賠償嗎(開車緻乘客死亡)2

經交警部門認定,練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蘇某和餘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三人被送往醫院,其中蘇某傷情最為嚴重,住院58天後死亡。

在蘇某住院期間,練某支付了醫療費184321.32元,包車費11000元,半挂車所投保的交強險承保公司支付了醫療費10000元。

蘇某死後,練某為了取得蘇某家人的諒解書,雙方達成協議,由練某一次性向蘇某家人支付5萬元現金。

練某還給自己的車輛投保了每個座位100萬元的駕乘座位險。

車内駕駛人乘客死亡三者險賠償嗎(開車緻乘客死亡)3

經保險公司審核,向蘇某家人支付了蘇某的身故保險金100萬元,意外醫療23481.4元,意外住院津貼11600元,向練某本人支付了保險理賠款76518.6元(系意外傷害醫療)。

事情到這還遠沒結束,涉及賠償的還有半挂車一方及練某本人,三方關于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緻,訴上了法院。

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主要有四個争議點:

第一、保險公司向蘇某家人支付的駕乘險理賠款1035081.4元,是否應抵扣練某在本案中的應賠付款。

該駕乘險投保人是練某,被保人是該車上的駕乘人員,被保人是不特定的。

因此,該保險應屬于人身保險,不屬于财産保險。本案受益人為乘客蘇某本人,因其死亡,故其合法繼承人作為受益人獲得賠償符合法律規定。

既然蘇某家人領取的是人身保險理賠款,就不能抵扣練某在本案中的應賠付款。

第二、練某已支付的50000元是否能抵扣在本案的賠償款。

2019年7月,蘇某家人與練某家人簽訂《補償協議》,由練某一次性補償5萬元,該筆補償款在以後的調解或者訴訟不能作為練某的賠償款予以抵扣,即不予品除。

這5萬元主要是為了取得蘇某家人的諒解,達到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的目的,現這一目的已實現。

因此,按雙方協議的真實意思表示,這5萬元不能抵扣本案應賠償款。

第三、練某的行為是否屬好意搭乘,是否應減其賠償責任。

經查實,蘇某乘坐練某駕駛的車輛并未支付任何費用,且雙方也并非雇傭關系。

因此,練某成的行為構成好意搭乘,應适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四、各方的賠償額應如何确定。

經交警認定,練某負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因此本院認定:練某承擔70%的責任,楊某承擔30%的責任,由于楊某的重型半挂車已經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由對應保險公司履行賠償。

一共要賠多少錢呢?

1)死亡賠償金

蘇某屬于農村戶口,但蘇某家人提供了證據,證明了蘇某在出事前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而且有正當收入,因此,死亡賠償金應以城鎮居民計算為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因此,法院支持758780元(37939元/年×20年)。

2)喪葬費

蘇某家人主張賠償40882元,在法律範圍内,本院予以認可。

3)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

本院酌定為6000元。

4)住院期間護理費

計6960元,因蘇某家人表示放棄,本院予以準許。

5)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

計1740元。

6)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院酌定為15000元。

7)醫療費

練某共計支付蘇某的住院費用合計195321.32元,品除駕乘險賠付練某的醫療費76518.6元後,練某實際已支付118802.72元。

以上費用合計941204.72元。

扣除半挂車交強險已經賠付的110000元後,剩餘831204.72元。

這筆錢,由半挂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30%,即249361.42元。

由練某賠償70%,即581843.3元。

由于練某行為屬于好意搭乘,酌定減輕練某30%的賠償責任。

因此,練某成應賠償407290.31元(581843.3元×70%),品除練某已支付的118802.72元後,練某實際還應賠償288487.59元。

我也做了一張表格:

車内駕駛人乘客死亡三者險賠償嗎(開車緻乘客死亡)4

最終判決半挂車三者險賠償249361.42元,練某再賠償288487.59元。

算下來,蘇某總賠償金為184萬餘,練某個人賠償額度達40萬餘。

練某自然是不服,上訴了二審。

2、

二審中,練某認為:

首先、該駕乘險的保單載明,投保人為練某,被保險人也為練某,實際的理賠過程中也需要得到自己的授權才能支付,因此自己才應當是該駕乘險的受益人。

随即向二審法院出具了轉賬授權書。

其次,之所以投保“駕乘險”,是因車上人員責任險賠付金額太低了,抗意外風險能力不夠,為轉移可能出現的風險,才投保了駕乘險。

如果不能轉移這種責任風險,那麼有誰願意買這種保險呢?

請求法院用駕乘險賠付的保險金抵扣自己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

第一,雖然理賠款要經練某授權才能支付,但是這并不代表練某是保單的實際受益人。

第二、該駕乘險,保障了意外身故,意外殘疾和意外醫療,屬于人身保險,并不屬于責任險。

其被保人是車上駕乘人員,今車上乘客蘇某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

另外,根據

《保險法》第四十六: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蘇某家人享有保險金理賠款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

第三、雖然練某聲稱其投保駕乘險的初衷是為了減輕和轉移本人的風險,但是選擇的險種與這一初衷并不符合,完全可以通過選擇車上人員座位責任險。

駁回了練某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裁判文書号:(2020)渝02民終2982号

3、

案子說完了,來聊聊給我們的啟發。

駕乘險,本質上意外險,其被保人是車上的乘客,受益人是乘客本人和乘客的法定繼承人,

不是車主!

不是車主!

不是車主!

所以呢,你買了再多的駕乘意外險,出了事,駕乘險賠了錢,隻要别人仍然要你賠錢,那你仍然要賠。

有些人可能說了:

蘇某的家人真是貪心,保險公司賠償了100萬還不知足,還要找練某賠償40萬。

但人命是無價的,不能用簡單的金錢去衡量。

此外,将心比心,如果你是蘇某的家人,你會放棄向練某索賠40萬嗎?

我想很難,除非你是練某的親戚朋友。

案例中的練某也令人同情:

好意搭乘别人,一毛錢不收,出事了,自己又是墊錢,又是授權保險公司賠100萬,結果自己仍要賠40萬錢。

這讓我想起來扶老人反被訛的新聞。

這個案例又在告訴我們:

真的不是我不想當好人,是好人真的不好當啊!

另外,我也要吐槽一下:

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額才幾萬塊錢,有什麼用啊?

什麼時候保險公司才能提高一下保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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